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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文集:把制度费用减下来――再谈治理矿难的经济分析

两周前本专栏分析矿难治理(见2005年11月21日40版《治理矿难的经济分析》),得出的认识可以一般化。恰好一位财经记者朋友读后提问,我看问题不得要领,知道这样重要的题材自己没有写清楚。既然问题重要,再谈一次吧,以后看情形决定怎样一般化到矿业以外去。 问题是这样的:举凡一项经济活动,必定要支付代价。在竞争中无可避免要支付的最高代价就是成本。当人们呼吁,我国经济活动的劳工待遇偏低,环境和资源补偿严重不足,非大幅度增加这些开支不可的时候,我们要讨论,这种加、加、加的要求,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如愿而不严重损害经济? 矿难的实例,让我们看到在分析上还大有改进的余地。我同意目前我国采矿权的分配是问题的经济根源。分歧在于,现在看似"低成本"就可获得的采矿权,实际上很昂贵。因为目前的矿产资源,虽然法律上属于全民,实际上由行政部门和官员控制。在采矿权有极高市值的条件下,人们不免为获得采矿权而竞争。没有公开竞价获得采矿权的体制,人们就暗中出价,收买实际控制采矿权的部门和官员,这就是"官煤勾结"的由来。这种"购买"并不合法,出价要高于公开合法竞价的水平,而为了保护非法得到的采矿权,还要支付更为庞大的维持费用。因此,采矿权的真实代价不菲,仅仅"看不见"或国库收不到而已。在经济分析上,其代价一定高于合法公开竞价下获取采矿权的代价。 这部分不易观察到的代价,一旦被纳入了"暴利"的范畴,就不免引人遐想――既然私人业主收买干部的钱财来自暴利,那么只要铁下心来,罚罚罚、抽抽抽、关关关,搞他一个"倾家荡产"(李毅中语),应该没有余钱再来搞"官煤勾结"了吧? 赞成对"无良业主"的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问题是在经济思维上,把私人业主用来收买控制矿业资源权力的种种开销,作为"利"(暴利)而不作为"成本"来处理,就大错。为什么这类开支是成本呢?上文定义使然――无可避免的代价是也。不妨用常识来推断一下:业主们"买权"的大把花销,难道不是开矿图利活动无可避免的代价?倘若买不到"采矿权",设备、人工、技术没有用,市场订单也没有用。"买权"既然是非有不可的开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