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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树:关于社科院哲学所“限期调离决定”的声明

今天(2009年12月21日)上午,哲学所副所长余涌、副所长孙伟平和人事处长许秀婷约我到所,当面宣读了《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关于张博树限期调离的决定》,《决定》全文如下: 张博树,男,汉族,1955年11月出生,1991年7月到我所工作。今年以来,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未经请假和批准,擅自出境,连续旷工一个多月,累计旷工约两个月。 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之第三条第四款“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 天”可以辞退的规定和《哲学研究所关于请假的有关规定》第四项第2条“凡未经批准自行出国、休假者按照旷工处理”等规定,经2009年12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张博树调离哲学研究所,自行择业,择业期限为三个月(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0年3月20日止)。择业期满后,哲学研究所将不再保留张博树的人事档案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盖章)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对以上《决定》,本人特作如下声明: 第一,本人接受日本庆应大学和美国罗杰·威廉姆斯大学邀请,于今年7月13日到7月20日和今年8月27日到10月17日分别赴日本、美国作学术访问,事前均按照社科院有关规定提出出国学术交流申请,但哲学所以“交流题目涉及政治,过于敏感”为由,未予批准。这个荒唐的决定本人当然不会服从。这就是所谓“旷工两个月”的事实真相。 第二,《决定》以“旷工”为由做出“限期调离”的“组织处理”,其实是在掩饰把本人“扫地出门”的真正原因。根据中共中国社科院党组2006年11月 30日决定印发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政治纪律建设的决定》,社科院的学者必须遵守这样一些“有关政治纪律的行为规范”,诸如“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不得公开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言论”,“在对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学术交流规定》。我院人员在境外出版书籍、在境外媒体和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和言论前,须报所在单位领导审阅同意”,“不得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和反动、错误观点;不得参与非法组织或个人发起的有政治违纪内容的签名、串联、‘纪念’等活动”,“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不准发表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