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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县长值多少钱?产业梯度、腐败和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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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萧山 在很早的一篇文章里,我给出了一个估算贪腐额度的方法。那个方法用的是均衡分析。 ​ 假设同级别的官员和同级别的上市公司(国企)的总经理可以比较顺滑的转换,那么追逐实际收入的官员们竞争的结果是,同级别的官员的实际收入(明面上的收入+灰色收入)应该和同级别的上市公司总经理的实际收入是相近的;由于同级别上市公司董事长的收入相对透明一点——比方说其工资加福利计800万一年,那么我们可以估算出同级别官员的实际收入大概也是这个数量级;用这个实际收入减去明面上的收入,大概就能估算出一个官员一年的灰色收入的数量级。 这个方法得到的估算肯定不太准确,不过,就研究的目的,如果能够大致估算出灰色收入的数量级,也算有用的方法了。 如果一个县长一年的实际收入是800万,那么我们说,一个县长年值800万。现在要问,为何处长会值这个价? 从经济学原理来看,这个800万是怎么来的? 官员既创造价值也消灭价值 经济学中,一般对官员贪污腐败的行为称为“寻租”。比如,某个企业家要开工厂,但是资质不够,于是给一位县长200万,县长收到这200万后就给这位企业家放行了。这200万,可以视为控制办厂资质的权力的租金。 当然,一个县长的800万年收入也不都是权力租金。因为县长毕竟干了不少事——招商引资,城市规划,协调投资,解决纠纷等等,没有能力的人,一般还做不了县长。 这位县长如果不干县长,干点别的,他的收入也不是现在他那点明面上的工资可以衡量的。简单来说,县长的名义工资因管制而被压低了,就像医生的工资被压低了一样——医生不得不借用其他灰色的手段来获得市场收入。 所以,我们可以把一位县长的实际收入分为两块:一块是他因自己的努力创造了价值而应得的市场收入(类似医生的实际收入),另一块是他用权力设置障碍获得的权力租金。前者衡量的是新创造的价值,后者完全没有创造价值,是负和博弈中“转移支付”。负和博弈中的净负值,就是官员毁灭的价值。 以上对县长的灰色收入的区分启发我们更深入的思考贪污问题。自然,一个良好的政治制度应该激励官员创造价值,约束他毁灭价值,即增加前者的值,降低后者的值。 初看起来,我们可以用严厉的监管和反贪来制约县长,降低后者的值。但是这么做的一个副作用是,强监管同样也降低了官员干活的积极性,把前者的值也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