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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文集: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括号蓝色文字为博主简评。中共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这篇文章是分析当今司法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的一篇好文章,尤其对那些主张司法独立的理想主义者,从这篇文章可以窥视司法为什么不独立的些许原因,“存在即合理”这个道理值得再次回味。——萧山评论) 2008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也是政法工作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政法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组织开展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积极投入了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的斗争,依法妥善处置了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圆满完成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安全保卫任务,不仅取得了非同寻常的成绩,而且增强了敢于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信心和决心。 当前,全党正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这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决策,也是政法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政法机关要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紧围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切实转变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体制机制,努力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变成解决政法工作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过程,变成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改进执法作风的过程,变成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政法事业科学发展的过程,真正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确保政法工作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 2009年,政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着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着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一、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个首要任务,积极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法律为政治服务,为经济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第一要任务,只要一党专政,这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政法”这两个字合在一起写也表明了这一点。但是有个疑问,这样做的好处多还是坏处多?)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2009年经济...

龚刃韧文集: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不久前,我偶然在「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站上看到北大法学院教授朱苏力的一篇文章,题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 〉1。由于这些年我也在北大法学院给研究生讲授与法治有关的专题课,对朱苏力的文章从 题目到内容都感到很荒谬。为了确认原文并找出「原出处」,通过首次进入中共中央政法委主办的「中国平安网」才了解到,原来这篇文章来自2008年6月17日朱苏力以「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头衔在中央政法委主办研讨班上所作专题讲座内容。除了大法官们、大检察官们外,「中央政法委机关全体同志及中央政法各部门有关同志听取了讲座」 2。可见,此专题讲座对中国司法界或政法界高层领导的影响应当是很直接的。 又据2006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以及其它官方媒体相关报导,由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及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重点对各省党政干部、政法干警进行法治宣讲活动。朱苏力作为「百名法学家」之一,已到全国各省市巡回演讲了与上述讲座基本同样的观点。因此朱苏力在中央政法委的专题讲座内容并不是他临时发挥而是精心准备的结果。然而,由于朱苏力在有关法治及人权这些重大问题上有许多明显违反常识的错误,恐有误其长官和误人子弟(至少对北大法学院学生而言)之嫌,我觉得有必要在这里指出几点。 一、法治理念是随消灭封建制度而产生的吗? 朱苏力认为法治是欧洲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之后才产生的,他这样说道: 「各自为阵「的小型社会秩序和法律无法满足商品交换对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的要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障碍。新兴的资产阶级要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理想,必须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在更大区域内形成统一的国家,并形成不矛盾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由此产生的法治的理念,隐含的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平效率等等理念。 然而在欧洲历史上,法治(rule of law)的理念并不是在消灭封建制度之后产生的,而恰恰是在中世纪封建时代的英国出现的。1215年的英格兰《大宪章》(Magna Carta)被公认为法治原则的最重要历史渊源 3。《大宪章》主要是由封建大贵族及教士强迫滥用权力的国王约翰签署的文件,因而也是一个确认封建习惯和国王封臣的各种自由或权利的封建契约性文件。但《大宪章》首次明文规定了国王在法律之下并须服从法律的原则。英国宪法史学家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