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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文集:地方不宜制定互联网立法

最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禁止擅自公开他人信息资料,违者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在半年内被停机或禁止上机。不少网民质疑这一地方立法限制了目前颇为流行的网络监督,为贪官污吏提供了一顶保护伞。其实条例通过的方式本身就让人感觉“怪怪”的:徐州是享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为什么自己的立法要让省人大越俎代庖呢?虽然这种做法在国内并不少见,它只能说明地方民主立法程序不完善。如果徐州市政府确实认为有必要禁止“人肉搜索”,就应该好好征求当地选民的意见,而不是让上级代议机构通过一部限制自己辖区内人民自由的立法。但不论是江苏省还是徐州市,都不应该涉足互联网立法。某些事情的性质本身就排除了地方立法干预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网络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首先,我们都知道网络是一种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公共物品,而民主责任制的一条基本原则是立法影响的范围必须和立法主体相适应,也就是说影响全国的立法应该由全国性立法机构来制定,影响地方的立法应该由地方立法机构制定。这是因为法律既保护我们的权利,也对我们施加义务;既为我们提供福利,也要求我们为福利买单,而民主的真谛就在于自治——我们自己决定付出多少成本来换取什么利益。如果权利和义务的对应链条发生脱节或错位,后果将是十分可怕的。在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当官也享受某些好处(看看奥巴马在美国的人气),但前提是执政者必须给人民带来好处;如果当官的只享受好处而用不着“为人民服务”,或更准确地说,没有选举给他们带来为人民服务的压力,那么各种贪污腐败、滥用职权、鱼肉百姓的现象就见怪不怪了。 即便政府是选举产生的,立法也能代表民意,权利和义务、利益和成本的链条还是会被打破的。关键问题是,哪个民意?全国立法机构代表了全国的民意,但是管了徐州地方的事情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大多数全国人大代表对徐州根本不了解、没感觉,这样怎么可能制定出适合徐州地方需要的立法呢?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徐州市的信息保护条例,就是属于越权立法——“越权”这个概念不只是适用于下级行使了本该上级行使的职权,同样也适用于上级做了本该下级做的事情。当然,徐州管了全国的事情就更不合适了;假如徐州可以决定全国的预算分配,那还不得将国库搬到徐州来啊?这个例子听上去可笑,其实绝大多数地方保护主义立法都是这么来的。就和人一样,每个地方也都是理性自私的;如果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