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目前显示的是标签为“司法”的博文

阮一峰:一份超级搞笑的判决书

图片
为了证明我没有编造,先来展示原件的第一页。 这个被告人邓永固到底干了什么事情呢? 原来,他就是在网上发了一篇文章,声称县里的四位领导是“共产党的败类”,并且把四人的手机号码贴在网上。然后他就被公安局抓了起来,法院以“诽谤罪”对他进行审判。 让我们来看看,邓永固到底在网上写了些什么,这可是被写入“判决书”的罪证哦。 就算“败类的共产党员”这句话属于诽谤,但是如果你熟悉法律的话,你就会知道诽谤罪是自诉罪,必须由被诽谤的对象直接起诉,不能由公安局来抓人。关于这一点,邓永固的律师怎么说呢,请注意看,已经有点搞笑了。 律师劝当事人“迷途知返”?还请法院公正判决,否则当事人会“走上不停的上访路”?……这种辩护词真是一绝啊。 再来看检察院是如何指控的,搞笑的程度比起律师的发言,有过之而无不及。 看到了没有?邓永固简直是神笔马良了,他上访三年毫无结果,而只写了一篇小小的文章,就产生了这么大的威力,可以让“党政机关疲于应付”、“消磨党政干部的工作意志”、“严重影响当地的工作开展”!更匪夷所思的是,检察院先指控邓永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然后立刻为他求情,“邓永固相信党委政府对他的行为能理解”,“将一如既往全心全意为国家和人民服务”。这种指控真是前所未见啊。 下面就要进入搞笑时间了,先是被诽谤的四位领导干部出来作证了。 原来,让四位领导“精神上受到刺激,晚上休息不好”,邓永固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了。 接着是最最搞笑的部分,请看群众证词。 邓永固真是罪不可赦啊,让领导抬不起头,心理负担很重,干部“全都散了心”、“人人自危,害怕成为邓永固的诽谤对象”,这怎么行! 最后,法官陈述意见,不出所料,邓永固果然有罪。 但是,你万万不会料到的是,最后的判决居然是下面这样。 真绝啊,先用了那么长篇幅,证明邓永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可以由检察院来起诉他的诽谤罪。最后,却又轻轻放下,宣布他免于刑事处罚。这在逻辑上怎么说得通呢! 我整理出这份材料的直接原因是,今天在网上看到,邓永固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于今天做出裁决——维持原判。 [参考材料] * 《判决书》 (原件全文,该网址不保证长期有效) (完)

老虎庙文集:关注纪案,关注中国司法的历史进程

在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开庭审理“纪斯尊”一案之当日(2008年12月5日),公诉人所举证者漏洞百出,不是逻辑上出现“断弦”,就是证据上无法“堵漏”。重演了不久前出现在黄浦江边那令人熟悉的一幕。更其严重者,是我们在庭审笔录速记稿中再次发现了公安于审讯中刑讯逼供的披露,以至公安内部“政策水平较高”的领导得知消息后恼羞成怒,为自己手下之所为深感不安,生怕如此丑闻泄露入世…… 纸,当然是包不住火的,墙也绝对没有不透的,更何况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尤其是中国人民正在觉醒的公民法制意识已如风似烈。 下面摘录的,是两段纪案审理实地记录。对待纪案的公正与否(事实已经证明纪案遭到了斜刺里杀入的领导意志干扰)已经是二审中正义与邪恶的最高较量。 关注纪案,关注中国司法的历史进程! 第一段—— 纪斯尊:我的所有供述全部不具有证据力,不能作为认定我有罪的证据使用。因为,这些供述,都是福州市公安局刑侦7大队干警使用严重非法威胁手段取得,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被告不要在我这里讲公安机关对你逼供取证的事情,我这里是法院,不管这些事情。你要控告公安部去控告。 纪斯尊:我要说的是,福州市公安局对我违法威胁取证,我的供述统统没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我已经对你说了!你不要在我这里讲公安人员对你刑讯逼供问题!你不要再讲了! 纪斯尊:审判长!你要尊重我的答辩权!你不能剥夺我的答辩权! 审判长:我没有剥夺你的答辩权,你说。 纪斯尊:福州市公安局刑侦7大队对我存在两个严重违法取证行为。第一是对我采取疲劳战术的车轮大战,严重违反公安机关连续审讯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规定。9月23日对我连续审讯时间长达13个小时。第一次更严重,连续审讯时间长达25个小时…… 审判长:这不可能!25个小时,是整整一天一夜。 纪斯尊:对!就是整整一天一夜!从20日上午10点多钟一直到21日中午12点半,连续不间断审讯。我疲惫不堪…… 审判长:这不可能!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决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公诉人,你查一下这份审讯笔录的时间地点。 公诉人:时间是2008年9月25日,地点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审讯室。 审判长:(无言以对) 纪斯尊:当时,连福州市第二看守所领导也对福州市公安人员大发脾气。23日晚上,公安人员将我送回看守所时,值班领导当我的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