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
一、为什么良性违宪在中国是一个问题 非常有幸到天则所跟大家做这次交流。上次张曙光教授邀请我的时候,我觉得自己的法学尤其是宪法学跟经济关系不大,不一定能够找到非常相关的题目。我后来想了一下,自己以前写过的这个题目可能跟经济改革有一点关系。今年也是改革三十周年,所以我就选择这个题目跟大家交流一下。也许经济学家会发现这个题目有点意思。如果只是谈论宪法和法律的话,可能会觉得比较乏味。而且我觉得在改革的三十年中,经济学家大多对中国宪法比较有意见,宪法一直在背后拖经济改革的后腿,基本是被经济改革推着走。对于经济改革的每一步,宪法都显得滞后。在最开始的1978年,宪法就已经构成了一种障碍,后来也一直是这样。1982年宪法治定以后,经过88年、93年、99年还有最近04年的四次宪法修正,至少前面这三次大多数的修改是关于经济条款的。因为宪法跟不上经济改革的步伐,所以都是经济改革在进行到一定阶段以后,宪法显得落后了才进行修改。恐怕这种情况在我们作为单一制国家可能会长期存在。而且未必只是局限于经济领域,在其他领域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所以我今天就选择了这个题目,就是怎么样去看待我们这部宪法及其和改革之间的关系。 当我们的某些改革,尤其是我们认为比较良性的改革,像经济改革,在前面走而宪法落后的时候,肯定会有人站出来指责改革是违宪的,因为社会上各种立场的人都有,而且宪法只是代表其中的一种立场。这种情况就要求我们有一种比较新的思维去理解这部宪法。所以十多年以前,郝铁川教授1996年的文章首先提出了良性违宪的概念。违宪在我们看来一般来讲是恶性的,而且我也确实认为今天的社会上应该说90%以上的违宪都是恶性的。但是不能排除某些情况的违宪是良性的。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一般不存在,但是在中国,因为我们宪法体制的关系可能会成为一个问题。这个时候就要求我们对于宪法做出一些变通,但是又不是完全没有原则的解释。所以我的题目就叫做宪法变通和地方试验。当时郝铁川提出“良性违宪”这个概念的时候,曾经引起法学界的不少争议。我自己原先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即使是好的改革也没有必要通过违宪进行,完全可以修改宪法。比方说要进行承包制改革,何不先修改宪法,然后再进行农村改革?而不是经济改革进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甚至进行了十多年以后再改宪法。在一般状况下,所谓的“良性违宪”不构成一个悖论。但是近两年,尤其是一些地方事件出现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