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司法改革经验对大陆的借鉴意义
一,引子,他山之玉,可以攻石? 没错,我没有搞错诗经名句,我只是太珍惜台湾经验了,毕竟台湾的近二十三年无论是司法还是政改都令人惊艳,比为石头,有点委屈,该是亚洲之玉。而,海峡对岸的现实,称之为玉,显然高估,经济繁荣,司法却依然脆弱。在美国期间,认识一个台湾法官,详谈二个半天,渐渐对对岸司法改革的历程更有了解。从网络上搜索到一些文章,台湾司法改革的图景逐渐清晰起来。看对岸,思故土,难免会比较。花了些时间,做了比较,结论无非是常识。 二,台湾司法改革简介 一切重大变革均从解除戒严开始。 “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二五二六号令: 准立法院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八日 (76) 台院议字第一六四一号咨,宣告台湾地区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时起解严。“ 1987年,蒋经国先生在内外压力下,权衡选择了对的路,不但给自己及后人留了方寸地,还给国民党留了后福,让台湾人民有一个开万世太平的机会。台湾人民显然没有浪费这个机会。 讨论的起点当回到戒严之时。台湾省宣布戒严是1949年5月20日,戒严主要是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行使。戒严的主要冻结人民权利是,(五)严禁聚众集会、罢工、罢课及游行请愿等行动。(六)严禁以文字标语或其他方法散布谣言。(七)严禁人民携带枪弹武器或危险物品。及根据戒严法令制定的,《戒严期间防止非法集会结社游行请愿罢课罢工罢市罢业等规定实施办法》、《戒严期间新闻杂志图书管理办法》、《惩治叛乱条例》等。 不要小看这种戒严条例,毕竟他还是有法统出来的。犹如中华民国宪法一样,大部分条款其实是不错的,正由于不错,所以国民党要冻结部分宪法才能搞有法律依据的独裁,不然,也可以置宪法于不顾,明目张胆地搞,反正枪杆子还在老蒋手里。如民国宪法第八十条: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八十一条: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虽然,这些宪法没有冻结,但一旦舆论、结社松动,这些活过来的宪法权利,会给独裁带来极大的制衡。 这些条文如对应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可以看到其中的不同之处了。拿同样该是独立审判的条文,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是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有学者分析出党派可以“依法干涉 [2] ”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