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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县长值多少钱?产业梯度、腐败和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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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萧山 在很早的一篇文章里,我给出了一个估算贪腐额度的方法。那个方法用的是均衡分析。 ​ 假设同级别的官员和同级别的上市公司(国企)的总经理可以比较顺滑的转换,那么追逐实际收入的官员们竞争的结果是,同级别的官员的实际收入(明面上的收入+灰色收入)应该和同级别的上市公司总经理的实际收入是相近的;由于同级别上市公司董事长的收入相对透明一点——比方说其工资加福利计800万一年,那么我们可以估算出同级别官员的实际收入大概也是这个数量级;用这个实际收入减去明面上的收入,大概就能估算出一个官员一年的灰色收入的数量级。 这个方法得到的估算肯定不太准确,不过,就研究的目的,如果能够大致估算出灰色收入的数量级,也算有用的方法了。 如果一个县长一年的实际收入是800万,那么我们说,一个县长年值800万。现在要问,为何处长会值这个价? 从经济学原理来看,这个800万是怎么来的? 官员既创造价值也消灭价值 经济学中,一般对官员贪污腐败的行为称为“寻租”。比如,某个企业家要开工厂,但是资质不够,于是给一位县长200万,县长收到这200万后就给这位企业家放行了。这200万,可以视为控制办厂资质的权力的租金。 当然,一个县长的800万年收入也不都是权力租金。因为县长毕竟干了不少事——招商引资,城市规划,协调投资,解决纠纷等等,没有能力的人,一般还做不了县长。 这位县长如果不干县长,干点别的,他的收入也不是现在他那点明面上的工资可以衡量的。简单来说,县长的名义工资因管制而被压低了,就像医生的工资被压低了一样——医生不得不借用其他灰色的手段来获得市场收入。 所以,我们可以把一位县长的实际收入分为两块:一块是他因自己的努力创造了价值而应得的市场收入(类似医生的实际收入),另一块是他用权力设置障碍获得的权力租金。前者衡量的是新创造的价值,后者完全没有创造价值,是负和博弈中“转移支付”。负和博弈中的净负值,就是官员毁灭的价值。 以上对县长的灰色收入的区分启发我们更深入的思考贪污问题。自然,一个良好的政治制度应该激励官员创造价值,约束他毁灭价值,即增加前者的值,降低后者的值。 初看起来,我们可以用严厉的监管和反贪来制约县长,降低后者的值。但是这么做的一个副作用是,强监管同样也降低了官员干活的积极性,把前者的值也降低了...

张千帆:中国宪政转型的可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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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末至今百年有余,中国宪政改良功败垂成,在某些关键的历史点功亏一篑,以至和宪政失之交臂。要成功转型,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与政治条件。

美国强盛的根本原因——去美国旅游必读的美国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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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前月度了解当地文化历史能大大提高旅行的品味和深度。这篇文章有点深度,却非常流畅,不妨细细读来。 在全球二百个国家中,在人类二千年历史上,美国的国土、人口、资源,这三项都不是全球第一,但为什麽美国成为世界唯一超强?成为自由世界的旗手?

龚刃韧文集: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不久前,我偶然在「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站上看到北大法学院教授朱苏力的一篇文章,题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 〉1。由于这些年我也在北大法学院给研究生讲授与法治有关的专题课,对朱苏力的文章从 题目到内容都感到很荒谬。为了确认原文并找出「原出处」,通过首次进入中共中央政法委主办的「中国平安网」才了解到,原来这篇文章来自2008年6月17日朱苏力以「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头衔在中央政法委主办研讨班上所作专题讲座内容。除了大法官们、大检察官们外,「中央政法委机关全体同志及中央政法各部门有关同志听取了讲座」 2。可见,此专题讲座对中国司法界或政法界高层领导的影响应当是很直接的。 又据2006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以及其它官方媒体相关报导,由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及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重点对各省党政干部、政法干警进行法治宣讲活动。朱苏力作为「百名法学家」之一,已到全国各省市巡回演讲了与上述讲座基本同样的观点。因此朱苏力在中央政法委的专题讲座内容并不是他临时发挥而是精心准备的结果。然而,由于朱苏力在有关法治及人权这些重大问题上有许多明显违反常识的错误,恐有误其长官和误人子弟(至少对北大法学院学生而言)之嫌,我觉得有必要在这里指出几点。 一、法治理念是随消灭封建制度而产生的吗? 朱苏力认为法治是欧洲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之后才产生的,他这样说道: 「各自为阵「的小型社会秩序和法律无法满足商品交换对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的要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障碍。新兴的资产阶级要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理想,必须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在更大区域内形成统一的国家,并形成不矛盾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由此产生的法治的理念,隐含的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平效率等等理念。 然而在欧洲历史上,法治(rule of law)的理念并不是在消灭封建制度之后产生的,而恰恰是在中世纪封建时代的英国出现的。1215年的英格兰《大宪章》(Magna Carta)被公认为法治原则的最重要历史渊源 3。《大宪章》主要是由封建大贵族及教士强迫滥用权力的国王约翰签署的文件,因而也是一个确认封建习惯和国王封臣的各种自由或权利的封建契约性文件。但《大宪章》首次明文规定了国王在法律之下并须服从法律的原则。英国宪法史学家梅...

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

一、为什么良性违宪在中国是一个问题 非常有幸到天则所跟大家做这次交流。上次张曙光教授邀请我的时候,我觉得自己的法学尤其是宪法学跟经济关系不大,不一定能够找到非常相关的题目。我后来想了一下,自己以前写过的这个题目可能跟经济改革有一点关系。今年也是改革三十周年,所以我就选择这个题目跟大家交流一下。也许经济学家会发现这个题目有点意思。如果只是谈论宪法和法律的话,可能会觉得比较乏味。而且我觉得在改革的三十年中,经济学家大多对中国宪法比较有意见,宪法一直在背后拖经济改革的后腿,基本是被经济改革推着走。对于经济改革的每一步,宪法都显得滞后。在最开始的1978年,宪法就已经构成了一种障碍,后来也一直是这样。1982年宪法治定以后,经过88年、93年、99年还有最近04年的四次宪法修正,至少前面这三次大多数的修改是关于经济条款的。因为宪法跟不上经济改革的步伐,所以都是经济改革在进行到一定阶段以后,宪法显得落后了才进行修改。恐怕这种情况在我们作为单一制国家可能会长期存在。而且未必只是局限于经济领域,在其他领域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所以我今天就选择了这个题目,就是怎么样去看待我们这部宪法及其和改革之间的关系。 当我们的某些改革,尤其是我们认为比较良性的改革,像经济改革,在前面走而宪法落后的时候,肯定会有人站出来指责改革是违宪的,因为社会上各种立场的人都有,而且宪法只是代表其中的一种立场。这种情况就要求我们有一种比较新的思维去理解这部宪法。所以十多年以前,郝铁川教授1996年的文章首先提出了良性违宪的概念。违宪在我们看来一般来讲是恶性的,而且我也确实认为今天的社会上应该说90%以上的违宪都是恶性的。但是不能排除某些情况的违宪是良性的。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一般不存在,但是在中国,因为我们宪法体制的关系可能会成为一个问题。这个时候就要求我们对于宪法做出一些变通,但是又不是完全没有原则的解释。所以我的题目就叫做宪法变通和地方试验。当时郝铁川提出“良性违宪”这个概念的时候,曾经引起法学界的不少争议。我自己原先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即使是好的改革也没有必要通过违宪进行,完全可以修改宪法。比方说要进行承包制改革,何不先修改宪法,然后再进行农村改革?而不是经济改革进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甚至进行了十多年以后再改宪法。在一般状况下,所谓的“良性违宪”不构成一个悖论。但是近两年,尤其是一些地方事件出现以后...

张千帆:每个人心中都有一盏灯……

Technorati 标签: 宪政 , 张千帆 08是不平凡的一年,09也非常值得纪念,不仅是五四的90周年、四九的六十周年,也是六四的二十周年。这么多年过去,社会各方面取得许多进步,但宪政基本上还是原地踏步。为什么那么难呢?这个世界上有些事情是知难行易,有些事情是知易行难。宪政是属于后面那种:困难不难理解,原因不难分析,但是行动依旧很艰难。维护专制很容易,因为既得利益集团人数少,少数人对自己的利益看得很重很清楚,行动起来很麻利;推动宪政却很难,因为宪政是为了大家的事业,而恰恰是大家很难行动起来。我们每个人都多多少少是一个机会主义者,都多少想搭别人的便车;尤其是对于宪政这样多少有点风险的事业,我们更像是困境中的囚徒:让我一个人去碰体制,必然碰得头破血流也无济于事;如果别人齐心协力推动宪政,我不费吹灰之力就可坐享其成。如果每个人都采取囚徒思维,那么这群自以为聪明的可怜虫自然永远也享受不到宪政的恩惠。 当然,我们不用绝望,因为我们不是囚徒——或者模仿更严谨的康德式话语,不仅仅是囚徒而已。我们有智慧,当然不应为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所羁绊;我们有勇气,不会因眼前的一点障碍而退缩;我们有自信,不需要也不屑坐享他人的成果,只有奋斗得来的果实才能让自己满足。总之,既然看到了“囚徒困境”,我们应该有能力超越它。只有摆脱了囚徒思维,我们的宪政才有希望,我们也才能过上真正有尊严的生活。 做一个大写的人很难很危险吗?也许在如火如荼的“文革”确实如此,但在如今这个年头,没有谁再让我们“抛头颅、洒热血”,也没有谁会拿枪顶着我们的脑袋。我们再也没有“伟大领袖”、“造反派”、“红卫兵小将”可以抱怨或推脱,我们是自由的,完全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做什么样的人,完全取决于我们自己的选择。我们可以选择现状,也完全可以选择宪政。 其实我们没必要说大道理,大家都晓得的,因为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一盏灯。除了极少数鼠目寸光的既得利益者之外,谁会反对宪政呢?谁不愿意在宪政之下过有意义、有尊严的生活?我只是想说,这种生活其实离我们并不那么遥远。子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和崇高的“仁”相比,宪政对我们的要求又不知宽松多少倍。我们只要做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公民,宪政也就不期而至了。 共和国的公民是怎样的呢?一个公民不仅自己具备理性、宽容、自由、守法等共和的美德,而且对自己国家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