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 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谁的利益
一连串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下,中国几无还手之力。 表面上看,咱们确实理亏,难以理直气壮去应对。 因为相对于发达国家,我们更多的是知识产权的使用者而不是创造者,“盗版”“仿冒”成了代名词。但就现阶段而言,这种保护对我们的损害是很大的,并不符合我们的利益需要。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审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呢? 终极目的:保护使用者 通常,大家以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为了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发明者的利益, 但我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用者。 那么,就已经发明出来的知识而言,是不是最好不收任何保护费,大家随便使用,这样对全世界的百姓最为有利呢?但是这样做对于正在发明过程中,以及还没有开始的发明就非常不利。发明是有成本的,有的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如果使用知识不付费,谁还有积极性去搞发明呢?最后受害的是全体人民,正因如此,知识产权需要保护。 但是要记住, 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鼓励知识的创造 ,让大家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享用知识。否则,如果我们实施了保护,但大多数人却因此而享受不到知识;或者价格奇高,使消费者吃了亏,我们就没有保护的义务。 不合理保护的误区 首先,并不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应得到保护的。 我国每一次的技术大突破几乎都会招来美国的指责,从说中国盗窃了其原子弹技术、导弹技术,一直到现在的航天技术。那么试问:如果我们愿意承担保护义务,他们会将这些技术转让给我们吗?显然不会。美国有专门的法案限制对华出售高新技术。他们经常的借口是尖端的技术秘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既然如此,我们显然也没有保护的义务,这时候的知识产权不是保护与否的问题,而是彼此竞争的关系。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知识的使用价格不合理 。知识是一种垄断性产品,因而容易被卖方任意提高价格,这就有可能损害全社会的总体福利。目前知识产品却没有这种政府的管理,反而还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强化其垄断。 最经常发生的是关于专利权的保护 。过去我们只是强调了保护专利的一方面,忽视了使用者的权利。大多数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都有不同的规定。其实,设定保护期限就是对使用者的保护。而保护期限的长短就体现了对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和知识使用者利益的适当平衡。 国际间垄断产品的管理几乎是没有的,因为不存在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政府。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垄断性产品获得暴利,这是极不公平的。比如微软的操作系统软件,明明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