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刃韧文集: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不久前,我偶然在「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站上看到北大法学院教授朱苏力的一篇文章,题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 〉1。由于这些年我也在北大法学院给研究生讲授与法治有关的专题课,对朱苏力的文章从 题目到内容都感到很荒谬。为了确认原文并找出「原出处」,通过首次进入中共中央政法委主办的「中国平安网」才了解到,原来这篇文章来自2008年6月17日朱苏力以「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头衔在中央政法委主办研讨班上所作专题讲座内容。除了大法官们、大检察官们外,「中央政法委机关全体同志及中央政法各部门有关同志听取了讲座」 2。可见,此专题讲座对中国司法界或政法界高层领导的影响应当是很直接的。 又据2006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以及其它官方媒体相关报导,由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及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重点对各省党政干部、政法干警进行法治宣讲活动。朱苏力作为「百名法学家」之一,已到全国各省市巡回演讲了与上述讲座基本同样的观点。因此朱苏力在中央政法委的专题讲座内容并不是他临时发挥而是精心准备的结果。然而,由于朱苏力在有关法治及人权这些重大问题上有许多明显违反常识的错误,恐有误其长官和误人子弟(至少对北大法学院学生而言)之嫌,我觉得有必要在这里指出几点。 一、法治理念是随消灭封建制度而产生的吗? 朱苏力认为法治是欧洲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之后才产生的,他这样说道: 「各自为阵「的小型社会秩序和法律无法满足商品交换对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的要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障碍。新兴的资产阶级要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理想,必须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在更大区域内形成统一的国家,并形成不矛盾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由此产生的法治的理念,隐含的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平效率等等理念。 然而在欧洲历史上,法治(rule of law)的理念并不是在消灭封建制度之后产生的,而恰恰是在中世纪封建时代的英国出现的。1215年的英格兰《大宪章》(Magna Carta)被公认为法治原则的最重要历史渊源 3。《大宪章》主要是由封建大贵族及教士强迫滥用权力的国王约翰签署的文件,因而也是一个确认封建习惯和国王封臣的各种自由或权利的封建契约性文件。但《大宪章》首次明文规定了国王在法律之下并须服从法律的原则。英国宪法史学家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