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裕来:人权律师,技术水准似有待提高

   近几年来,律师界出现了一些“人权律师”,或称为“公益律师”、“维权律师”,在社会引起了很大反响。他们或者介入公共事件,担任代理人,或者通过自己的巧妙操作,使代理的案件成为了公共事件,从而为自己的维权行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这些律师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人称他们为英雄,也有人称他们为刁民。但,笔者认为,毫无疑问地,他们将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道风景线。
不过,我撰写本博文并非是为了表彰他们,或者对他们表示什么敬佩之情,而是挑他们的毛病。我认为,他们的技术水准似乎有待提高。技术上的欠缺,缩减了他们行为的意义和所能起到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社会观念的混乱。以下举例说明。
例子之一。北京四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案。周泽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从而成为《反垄断法》施行以后反垄断第一案。可是,这起案件在法律根本就不能成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诉讼。这起案件,后来还被评为“2008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此案虽然对于反垄断,尤其是反行政垄断产生积极影响,然而也造成了社会法治程序的混乱,向社会传递了一种观念,维权未必要依法。
例子之二。严义明律师诉国家发改委信息公开案。严义明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有关4万亿投资的项目、资金和监督等情况细节。国家发改委作出答复,对4万亿投资计划、原则等内容做了概述,但未直接涉及任何具体项目细节。严义明不服,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之前的答复并依法履行职责,出具完整的答复意见。国家发改委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5月11日,严义明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发改委此前出具的答复,并判令其出具准确完整的答复意见。
可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意见,对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当事人只能起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能起诉原来的行政行为。因此严义明的起诉对象是错误的。
严义明申请国家发改委公开信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起到了不少作用。国家发改委事后也作出了一定回应。但是,起诉对象的错误经过媒体报道后,也带来了一些的混乱。
例子之三。邓玉娇案。据报道,两位夏律师尤其是夏霖会见邓玉娇结束后,擅自发布了邓玉娇可能遭到性侵犯的的信息。从而引起了激烈争议。有种观点辩护称,两位律师是为了拯救邓玉娇的生命,个人隐私与生命相比微不足道。这种说法,显得苍白无力。两位律师,应该在会见邓玉娇时,让邓玉山娇进行选择。人的尊严就是让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律师没有权利代替当事人做选择。可是,两位律师会见邓玉娇时,似乎疏忽了。
例子之四。几位律师出庭辩护时,法警提出了搜包要求。几位律师予以拒绝,不断地与法院交涉。被告人则在里面焦急地等着他们的辩护律师。笔者不能理解的是,几位律师为什么不先让法警搜包甚至搜身,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事后,再就自己被搜包或者搜身事件,进行交涉呢。几位律师的表现,似乎让人感到,是把自己的权益放在了当事人的权益之上。而且,这个权益似乎尚没有达到无法忍受一时的程度。
如此等等。由于笔者更多的时间只是在关心自己承办的案件,因此无法举出更多的例子。甚至,上述所举例子,其中涉及的事实问题也未必完全清楚。因此,观点也未必完全正确。
笔者只是希望那些活跃的“人权律师”,能够“又红又专”。“红”,恐怕是无可挑剔的,这些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境界,是不用怀疑的;但“专”却似乎还有提高的空间。毕竟,他们的工作不仅仅是希望个案上取得成功,更多的是希望给社会传递一些知识传递一些智慧传递一些秩序。最后,希望笔者的挑剔不会引起消极的后果。张培鸿律师说得好:“这个阵营本就十分弱小,要尽量避免将内部矛盾夸大成敌我性质,互相拆台导致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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