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 拆迁条例不是悲剧根源
在上海被拆迁户用燃烧弹对抗拆迁之后,成都被拆迁户以自焚身亡表达抗议,再次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法性乃至合宪性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我们可以从道义上同情被拆迁户,可以谴责拆迁大军(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城管)不近人情、暴力执法,甚至可以指责拆迁条例本身违法违宪,但是各地频发拆迁悲剧的根源其实并不在此;拆迁只不过是执行政府和开发商联合制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的最后一步,拆迁悲剧的种子早在决策阶段就已埋下。
综观全国各地的暴力拆迁过程,直接原因无非是拆迁许可来得太容易,只要开发商把当地政府搞定就成了,许多地方的被拆迁户直到政府贴出限期搬迁通知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要拆了。被拆迁户完全不知情,当然不可能参与拆迁决策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许可来得尤其快,因为政府和开发商悄悄就把安置补偿标准给定了,当然是往低里定;由此产生了巨大的利润空间,开发商有钱赚,政府也有钱赚,拆迁成了两厢情愿的事情,拆迁许可能不快吗?这是为什么中国当前征地尤其多、拆迁尤其多,因为征地和拆迁就等于赚钱,只不过赚的都是被征地户和被拆迁户的钱。等到一切内定了再来通知被拆迁户,他们当然有人不接受如此决定的安置补偿。这样的拆迁过程能不产生“钉子户”吗?能不出现暴力拆迁、暴力抗法产生的拆迁悲剧吗?
因此,拆迁悲剧的根源不在拆迁条例,而在于整个城市规划和拆迁决策过程;换言之,只要市民仍然被排除在拆迁规划过程之外,只要拆迁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还是一门利用公权无本生利的行当,那么无论如何修改条例,拆迁都文明不起来。要让拆迁文明、让城市规划理性,首先要保证拆迁没有钱赚;没钱赚或至少没那么容易赚,政府和开发商也就不会那么“热心”拆迁了。有时想想某些地方领导的逻辑是挺可笑的:没钱赚?那谁干呀!他们在潜意识里早已将拆迁与发展划等号,早已将地方GDP增长和自己的“政绩”与仕途联系在一起,以至根本想不到也许不拆才更有利于当地人民安居乐业。
如何让拆迁没钱赚呢?拆迁显然是一种财产征收行为,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要求征收给予“公正补偿”,也就按照财产的“公平市价”标准给予补偿;要拆的房子在当地市场上值多少钱,政府或开发商就得给被拆迁户补偿多少钱,付不出这个成本就不能拆,否则强拆必然酿成社会悲剧。拆迁悲剧的制度根源首先在于我们没有从宪法或法律上保证公正补偿。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实规定征收必须给予“补偿”,但没有说明必须是“公正补偿”;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补偿标准上也没有任何进步,以至为各地以低于市价标准拆迁并酿成暴力冲突埋下伏笔。要防止悲剧重演,首先必须从宪法和法律上确立并落实公正补偿原则。
有了这个原则,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就会自觉执行吗?当然不会,因为这等于堵死了他们一条最主要的财路。既然拆迁成本落在了被拆迁户身上,任何理性的决策过程都必须有他们的实质性参与,公平市价补偿只是在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不得已而达成的妥协。只有事先征求市民对拆迁方案和补偿标准的意见并获得他们的同意,拆迁才可能理性进行下去。然而,目前有哪个地方的拆迁事前征求市民意见呢?没有市民参与,拆迁决策乃至整个城市规划就成了政府和开发商的内部交易,由此产生的土地腐败自不必说;更重要的是,公正补偿成为一纸空文,各地拆迁引发的各种悲剧就不可避免了。因此,和谐拆迁必须满足的第二个制度保障是有效的市民参与。
如果双方产生争议,或者政府与开发商不履行事先承诺的补偿协议,或者个别被拆迁户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怎么办?这时就需要第三个制度保障,也就是中立估算和公正司法。因为公平市价不是哪边权力大或声音高就能说了算,而是可以根据客观程式准确估算出来的,因而一旦出现争议甚至在出现争议之前,就应该请中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测算,最后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判一锤定音。到那个时候,不仅政府和开发商必须履行符合公正原则的补偿协议,而且被拆迁户也得服从大多数市民同意并获得司法认可的拆迁方案。但是到那个时候,我想那些暴力抗法的“钉子户”也早已自动消失了吧。
要防止拆迁悲剧重演,至少必须满足以上三个制度条件:公正补偿、市民参与以及独立而公正的争议裁判机制;不满足这些条件,则无论如何修改拆迁条例,暴力拆迁只会屡禁不止。
以下为评论
姓名:李泽楷 博客网址:lizekai.fyfz.cn 时间:2009-12-13 22:47:00
应该修改拆迁条例
姓名:wopei 博客网址:bbaa.fyfz.cn 时间:2009-12-13 20:35:00
非常认同千帆先生的观点。刚刚看完凤凰卫视的文涛拍案,说的是成都拆迁的事,心情难以平静,录几句给大家看看:
“我为我的财产战,我为老百姓的尊严战,你们这些贪官。。。”
“你们退下,不然我自焚”“唐姐,你一定要冷静,不要和政府作对,你现在下来还来得及”
消防龙头喷水灭火,这真叫势如水火;
“我死后,就用我身份证上的照片做遗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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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民主决策,没有独立司法,没有新闻自由等等条件,这样惨绝人寰的事情发生的频率将越来越高。
姓名:Troy 博客网址:troy.fyfz.cn 时间:2009-12-13 20:16:00
看着有些评论,真的替拆迁户难过,还巴不得拆迁呢!居然又被代表了,以前是被公权力代表,现在是被一帮看客代表。。。。。。
姓名:全文看世界 博客网址:friendwqw.fyfz.cn 时间:2009-12-13 12:10:00
国人中有民主法治信念的人还是有的,否则就不会有这么多人在这里及其他论坛发言。
什么时候这些人中的多数都变成理性而成熟的法治实践推动者,而不是脱离实际的“愤青”、文人,法治中国就有希望了。
姓名:导弹来了 博客网址:missile.fyfz.cn 时间:2009-12-13 8:22:00
那些旧房业主不仅希望拆迁,而且翘首以盼。但是他们希望能与拆迁的开发商分利,这是很正常的。12月1日生效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就允许业主与开发商协商分利的。
姓名:瀛洲谈海客 博客网址:skyysmile.fyfz.cn 时间:2009-12-13 0:17:00
真是见识高论了,原来有人内心是愿意拆迁的,呵呵呵呵。这个论点应该去跟自焚的人说。
姓名:全文看世界 博客网址:friendwqw.fyfz.cn 时间:2009-12-12 21:49:00
赞成导弹的观点。
现在我们这里的很多市民实际上都很盼望拆迁,因为那些破房子他们自己住着也不舒服甚至不住,作二手房卖也卖不起价甚至卖不出去,而拆迁通过产权调换可以得到二手房市场价1.6倍以上安置房,甚至有投资客专门收购旧房等拆迁了。
但尽管这样,真到了拆迁的时候老百姓还是要闹,并非真的不愿拆迁,而是通过这种方式要求更多的补偿。因为政府拆完后把地卖掉,可以得到好几倍的收益,老百姓心里不平衡。
所以乍一看好像有矛盾,老百姓已经得到市场价格1.6 倍以上的补偿了,还有什么不公平呢?
问题出在现在的拆迁把公益征收和商业收购混搅在一起。如果政府拆平后土地是用于道路、绿化等公共公益建设的,拆迁户已经得到其房子市场价值的补偿,实在没什么不公平的,政府对拒不配合的实施强制拆迁也没什么不合理。
但现在政府拆平的大部分土地是用于出让,政府通过土地出让获取巨大的收益,是一种谋利行为,政府通过公权力谋利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再实施强制暴力就更加让人难以容忍!!
从旧城改造到房地产市场运作,直至所谓的地方政府“经营城市”,实际上就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共同主导、互相推动、互相配合的分赃大戏,地方政府取得了财政收入和政绩,几十个部门的官员个人取得了灰色收入,开发商取得了暴利,炒房客利用机会捞了一点中间利润,当然拆迁户也得到了一点住房和市容环境的改善,地方政府也都是利用这一点为自己辩护和欺骗百姓的。而土地并不会自我增值凭空使财富增加,那么这巨大的分赃利益来自哪里呢?就是那成千上万涌入城市最终成了“房奴”的外来人口,主要是高校毕业生和转化为市民的农民工。
姓名:Eric Feng 博客网址:ericfeng.fyfz.cn 时间:2009-12-12 19:47:00
根源在于没有民选的立法者。老百姓自己的声音只能用暴力和鲜血加以表达
姓名:瀛洲谈海客 博客网址:skyysmile.fyfz.cn 时间:2009-12-12 18:59:00
根源绝不在于此。根源在于没有议会。
姓名:smallsun 博客网址:hhy.fyfz.cn 时间:2009-12-12 16:47:00
悲剧根源在于权大于法。就算“公正补偿、市民参与以及独立而公正的争议裁判机制”写进立法,官员们不遵守,悲剧仍然发生。只有当法能够限制权力时,悲剧才能避免。
姓名:爱我沂山 博客网址:yishan1982.fyfz.cn 时间:2009-12-12 10:50:00
强烈建议立法者将张教授的主张“公正补偿、市民参与以及独立而公正的争议裁判机制”写进立法,没有立法保障被拆迁户合法权益,他们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了!当然,立法的作用也不要高估,但是,有了立法,最起码赋予了被拆迁户权利救济的手段。
姓名:红楼学子25 博客网址:honglou111.fyfz.cn 时间:2009-12-11 22:05:00
呵呵,刚刚写了一篇批“五大教授”的文章,其中许多内容是张教授博客上面我的讨论帖子、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姓名:铁流 博客网址:yangrenconglaw.fyfz.cn 时间:2009-12-11 21:59:00
刚刚看到民意被忽悠的听证……
最后寄希望于司法公正,这个应该努力地实现并好好的珍视吧!
姓名:后山巡游者 博客网址:sheen.fyfz.cn 时间:2009-12-11 21:47:00
同意博主的观点,拆迁的决策过程应当有被征地户和被拆迁户的有效参与,这不仅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也是与社会的稳定有密切联系的.拆迁的决策过程应当是一个三方参与进来的过程,不仅仅要有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人民政府,以及投资商,还必须有利益相关人的参与介入.我们可以将这么一个决策的过程视为一份合同的订立过程,三方坐在一张圆桌上,探讨拆迁的可行性以及如何拆迁,如何补偿等等核心事宜....人民政府为人民,"为人民"就必须恰到好处,实实在在,国没有家能叫国家吗?国以家为本,人以家为生,这是常情常理,不能漠视
姓名:后山巡游者 博客网址:sheen.fyfz.cn 时间:2009-12-11 21:47:00
同意博主的观点,拆迁的决策过程应当有被征地户和被拆迁户的有效参与,这不仅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也是与社会的稳定有密切联系的.拆迁的决策过程应当是一个三方参与进来的过程,不仅仅要有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人民政府,以及投资商,还必须有利益相关人的参与介入.我们可以将这么一个决策的过程视为一份合同的订立过程,三方坐在一张圆桌上,探讨拆迁的可行性以及如何拆迁,如何补偿等等核心事宜....人民政府为人民,"为人民"就必须恰到好处,实实在在,国没有家能叫国家吗?国以家为本,人以家为生,这是常情常理,不能漠视
姓名:阿QQ 博客网址:zjpr5858.fyfz.cn 时间:2009-12-11 21:28:00
拆迁条例悲剧根源在于暴力拆迁。由于社会腐败,国家体制腐败,国家经济制度转型时期,经济利益的驱动,刺激了恶商者和腐化官吏的神经系统,形成官商勾结普遍化社会现象。暴力拆迁变行为程序“合法”社会现象,再加上法律监督者闻而不止,随其泛滥。只要在黄土地上种上了房子能见到的,无论结果如何,就是领导干部的政绩,就可作为培养领导干部升迁政绩标准的依据。不管什么样的开发政绩,只要有硬件可见到的,就可被定为是领导干部的培养对象,领导干部的培养对象无论是否已经带“病”在身,不对他们进行严格“体检”,统统升迁上任。形成大官庇小官,小官护大官,官官相互的社会格局局面。不要说拆迁条例违宪、违法,拆迁条例本身其中有的条文是具文。这些腐化官吏仅挑有利自身便利操作条款,排挤不利的条款,达到简化程序目的。因此,甚至放肆恶劣行政行为,与民争利。所以暴力拆迁行为禁而不止,愈演愈烈。
姓名:柔情判官 博客网址:no1lawflat.fyfz.cn 时间:2009-12-11 20:52:00
张老师第三个制度的构想正好解了前几日薛刚凌老师的困扰
姓名:刘哲肖 博客网址:liuzhexiao.fyfz.cn 时间:2009-12-11 20:31:00
拆了东墙补西墙,末了发现处处是漏.
姓名:导弹来了 博客网址:missile.fyfz.cn 时间:2009-12-11 19:43:00
“如果双方产生争议,或者政府与开发商不履行事先承诺的补偿协议,或者个别被拆迁户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怎么办?这时就需要第三个制度保障,也就是中立估算和公正司法。”
----------就别谈那个“公正司法”了,什么事情给“公正司法”一参乎就完蛋了。还是看看今年12月1日生效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拆,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就可以拆,谁也挡不住。否则,没有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谁也别想拆。
拆迁中政府该赚的钱还是要赚,否则政府怎么维持运转?重要的是,政府赚钱不能影响被拆迁户物业的市场价值,这个市场价值必须包括城市发展、土地资源稀缺而必然被拆迁的资本收益预期。说白了就是,你开发商靠拆我的房子发财,我这个被拆迁户要跟你开发商分利,这是市场经济中私人权益和自由交易的两大基本原则在拆迁中的具体体现。
姓名:红楼学子25 博客网址:honglou111.fyfz.cn 时间:2009-12-11 14:55:00
一样的城市地主阶级阻止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代言人
姓名:rational 博客网址:rational.fyfz.cn 时间:2009-12-11 14:28:00
5位老师和你的主张是一样的啊,他们就是要这样修改拆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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